美股入門
台灣人買美股:管道與稅務整理
台灣投資人買美股主要有兩條路:複委託(透過台灣券商下單)與海外券商(直接在美國開戶)。稅務上要分成三塊看—— 美股股利在美國被扣 30%、美股價差美國原則上不課、 但兩者在台灣都算海外所得,同一申報戶全年達新臺幣 100 萬元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。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統計,2025 年(民國 114 年)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金額 約為新臺幣 10.75 兆元。
※ 以下為一般性資訊整理(資料查詢日:2026 年 8 月),不構成稅務或投資建議。 個人情況差異大,實際申報請以財政部規定與會計師意見為準。稅制與法案進度可能變動。
複委託和海外券商,結構差在哪?
| 項目 | 複委託 | 海外券商 |
|---|---|---|
| 下單方式 | 台灣券商複受託買賣 | 直接在美國券商開戶 |
| 監理與爭議處理 | 金管會監理,適用台灣法規 | 不受台灣法規保護 |
| 手續費 | 費率約 0.03%~0.25%,低消多已取消或降至 1~3 美元 | 多數為零手續費 |
| 資金流動 | 台幣或外幣帳戶直接扣款 | 需電匯,另有匯費與匯差 |
| 稅務文件 | 券商代為處理較多 | 需自行填寫 W-8BEN、保存 1042-S |
| 繼承手續 | 在台灣券商臨櫃辦理 | 需向 IRS 申請 Transfer Certificate,耗時較長 |
※ 手續費為 2026 年 8 月查詢之市場概況,各券商方案不同且時常調整,請以券商公告為準。 本站不推介特定券商。另需注意:複委託並不會讓美國遺產稅消失—— 兩種管道持有的美國公司股票在美國稅法上同屬 US-situs 財產,差別在於繼承的行政程序在哪裡辦理。
美股的稅,分成三塊看
1. 股利:美國扣 30%
美國對非居住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所得(股利、利息、權利金等)以 30% 就源扣繳。 減免有兩種途徑:美國稅法本身另有規定,或居住國與美國之間有租稅協定。 依財政部「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」(2026 年 6 月 26 日更新),我國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 36 個(最近一個為吐瓦魯,2026 年 6 月 11 日生效),美國不在其中;與美國僅有 1988 年 5 月 31 日簽署的海空運所得互免單項協定。 因此台灣居住者的美股股利,適用的就是未經減免的 30%。
進行中的變化:美國國會「美臺快速減免雙重課稅法案」(H.R.33 / S.199)已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 以 423 比 1 通過眾議院,目前仍在參議院審議、尚未完成立法;2026 年 7 月美國財政部亦宣布 啟動與台灣的雙重課稅解決協議談判。上述 30% 為 2026 年 8 月的現況,日後可能調整。
2. 價差:美國原則上不課
非居住外國人處分美國上市股票的資本利得,不屬於 FDAP 所得,美國原則上不課稅——這一點不需要租稅協定。例外是該年度在美國停留 183 天以上 且稅務居所也在美國者,依 IRC §871(a)(2) 就美國來源淨資本利得課 30%; 但停留 183 天以上通常已符合實質居留標準而成為稅務居民,適用的是另一套累進稅制, 因此這個例外實務上主要出現在計算居留日數可豁免的學生、研究人員等身分。
3. 台灣: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
美股股利屬海外營利所得、賣出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, 兩者都是海外所得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,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;達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扣除額 750 萬元自 113 年度起適用;114、115 年度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未達調整標準(10%), 均維持 750 萬元。且只有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,才就差額補繳—— 因此實際需要補稅的個人並不多。
在美國已被扣繳的稅額可以扣抵,但以「扣抵限額」與「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年度 納稅證明所載已納稅額」兩者較低者為限,因此券商年度稅務文件務必保存。
美國遺產稅:6 萬美元的門檻
非美國居住者、非美國公民的被繼承人,其美國境內財產(US-situs,美國公司股票屬之) 於死亡日的價值,加計 1976 年以後的應計課稅贈與後超過6 萬美元時,遺囑執行人須申報 Form 706-NA。 這個門檻對應美國稅法 IRC §2102(b)(1) 固定的 13,000 美元統一抵免額,不隨物價指數調整(與美國公民、居住者 2026 年 1,500 萬美元的免稅額是兩回事)。 美國目前與 15 個國家訂有遺產稅協定,台灣不在其中,因此沒有協定上的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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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台灣人買美股,複委託和海外券商差在哪?
複委託是透過台灣券商下單、由台灣券商向海外券商轉單,受金管會監理、中文客服、爭議適用台灣法規,遺產繼承手續在台灣辦理。海外券商(如 Interactive Brokers、Firstrade)是直接在美國開戶,商品選擇多、手續費多為零,但需自行處理 W-8BEN、電匯成本,且發生爭議時不受台灣法規保護。過去複委託最大的缺點是手續費,但 2024 年以來台灣券商競相調降,費率已降至約 0.03%~0.25%,低消多數取消或降至 1~3 美元,價差已明顯縮小。
美股的股利要繳多少稅?
台灣目前與美國沒有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,因此台灣居住者收到的美股現金股利,會被美國以 30% 稅率就源扣繳,且無法適用租稅協定的減免稅率。填寫 W-8BEN 不會降低這個稅率,但仍必須填寫以證明外國人身分,否則可能被課 24% 的 backup withholding。
美股賣掉賺的價差,美國會課稅嗎?
原則上不會。非居住外國人(non-resident alien)處分美國上市股票的資本利得,不屬於美國就源扣繳的 FDAP 所得範圍,因此美國通常不課稅。例外情況是該課稅年度在美國停留 183 天以上且稅務居所(tax home)也在美國,這在一般台灣投資人身上很少發生。要注意的是「美國不課」不等於「台灣不用申報」——價差仍屬台灣的海外所得。
海外所得多少才要申報?
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,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;達 100 萬元以上則須全數計入。計入後並非立刻要繳稅——基本稅額為(個人基本所得額 − 新臺幣 750 萬元)× 20%,且只有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,才就差額補繳。
在美國已經被扣的 30% 可以扣抵嗎?
可以。海外所得已在所得來源地繳納的稅額,可以自基本稅額中扣抵,但以「扣抵限額」與「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年度納稅證明所載已納稅額」兩者較低者為限。因此需保留券商年度稅務報表(如 1042-S)等證明文件。
美國遺產稅為什麼常被提到?
非美國居住者、非美國公民的被繼承人,其美國境內財產(US-situs,包含美國公司股票)於死亡日的價值,加計生前應計入的課稅贈與後超過 6 萬美元時,遺囑執行人須申報 Form 706-NA。這 6 萬美元對應美國稅法固定的 13,000 美元統一抵免額,不隨物價調整,且台灣不在美國 15 個遺產稅協定國之列,因此沒有減免。
資料來源
- · 財政部「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」(2026-06-26 更新)
- · 全國法規資料庫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第 12 條、第 13 條
- ·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「最低稅負制」/財政部賦稅署 114、115 年度公告
- · IRS, NRA Withholding/FDAP Income/Publication 519/Instructions for Form 706-NA (Rev. 09/2025)
- ·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月成交金額彙總統計表」(民國 114 年)